律師分析:
搶劫罪都的立案標準:(1)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并且實施了非法占有或者意圖非法占有的行為。(2)行為人對被害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 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 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 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 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 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 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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