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不保障,但可通過違約賠償條款降低買受人損失。小產權房只是約定俗成的稱謂,非法律意義上的產權。根據相關法條,當事人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責任。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受法律保護,不得侵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土地可通過承包合同約定合理利用。承包方有保護土地義務。
法律分析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是得不到保障的;但是可以通過規定違約賠償條款,降低買受人可能遭受的損失。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目前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所以,“小產權”其實就是“鄉產權”,它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結語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無法得到法律保障,但可以通過約定違約賠償條款來減少買受人的潛在損失。小產權房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而是社會約定俗成的稱謂。所謂的小產權房實際上是由鄉鎮政府而非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因此,小產權并不構成真正的法律意義上的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2條和第13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有違約行為時,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二節 房地產轉讓 第四十六條 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