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和訴訟解決。其中仲裁是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在糾紛產生以前或者是以后達成書面的協議,愿意將雙方之間的糾紛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仲裁員用裁判者的身份但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當事人雙方的糾紛做出裁決。訴訟一方決得判決不當的時候,在十五天以內可以向上級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五百零七條 【爭議解決條款效力】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起訴均不能成立。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