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主要是指子女或晚輩在經濟上為長輩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合理要求。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要看繼母有無對孩子進行撫養教育。也就是說,繼子女是否應對繼母盡贍養義務,需以繼母是否對繼子女進行過撫養教育為前提。如果繼母沒有撫養教育過繼子女,繼子女也沒有贍養繼母的義務。
一、繼子女要不要贍養繼父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一致,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如果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成立擬制血親(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擬制血親關系原則上不能自然解除。即使繼母與其生父或繼父與其生母離婚,但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能消除,繼子女對已離婚的繼父或繼母,仍應盡贍養義務。
二、法律會保護過繼子繼承權嗎
法律有沒有保護過繼子繼承權,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沒有辦理收養登記的繼子,法律沒有保護過繼子繼承權;
2、如果過繼子與養父母之間已經辦理了合法的收養手續,且雙方之間形成了撫養義務的,則此時法律保護過繼子繼承權。
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有以下情形:
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系;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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