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理論上,法條競合是指同一犯罪行為因刑法錯綜規定,出現數個法條所規定的構成條件在其內容上具有從屬或者交叉的情形。法條競合所要解決的是在同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法條的情況下,適用哪個法條的問題。這種立法競合現象,在打擊報復證人的場合也時常出現。根據《刑法》規定,結合刑法理論,現將打擊報復證人罪與其他犯罪法條競合的種類歸納如下:
包容競合
又稱全部競合,是指一個罪名概念的外延是另一罪名概念的處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構成的內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概念的情形。打擊報復證人罪與刑法第264條規定的侮辱罪和誹謗罪即存在包容競合關系。由于法律規定侮辱、誹謗包括在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外延之內,那么在競合情況下,侮辱、誹謗就失去了獨立成罪的意義,而被打擊報復證人罪所吸收。
交互競合
是指兩個罪名概念之間各有一部分外延相互競合。如中國刑法第3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但當行為人出于打擊報復證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證人時,就同時觸犯了故意傷害罪和打擊報復證人罪。這種兩種罪名的交互競合,不同于包容競合,兩罪之間不存在整體與部分的關系。有互相不能包容于對方的內容。因為打擊報復證人不一定都采取傷害證人的手段,而根據刑法第308條規定的法定刑,為報復證人而給證人造成嚴重傷害(甚至致死)的情形,顯然不能包容在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外延內。換言之,只有傷害程度同刑法第308條規定的法定刑相適應的故意傷害行為,才可以包容在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外延之內。
一、打擊報復證人罪的相關說明
1、這是新刑法為加強證人保護而規定的新罪名。
2、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的作為行為。侵害的客體,是證人的人身民主權利,進而危害國家正常的司法活動??陀^方面,表現對證人實施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
3、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的區別,是主體和客體的不同。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報復陷害一般公民,本罪是一般公民和國家公務人員等報復證人。
4、本罪為行為犯,只要有打擊報復行為,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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