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犯罪的類型有:
1、金融業務中的犯罪。如洗錢罪、逃匯罪、貸款詐騙罪等。
2、納稅中的犯罪。如逃稅罪、抗稅罪等。
3、知識產權使用中的犯罪,如假冒注冊商標罪、假冒專利罪等。
4、商品交易活動中的犯罪。
5、生產銷售商品中的犯罪。
6、公司設立管理中的犯罪。
7、進出口貿易中的犯罪。
一、公司犯罪的定義
公司犯罪是以公司名義從事的違法活動,如生產和銷售不安全的產品等,目的是為企業謀取利益。公司犯罪的主體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公司作為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應當對公司行為及其后果承擔責任。當公司行為構成犯罪時,公司就成為犯罪的主體,應當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公司畢競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一切行為都是通過自己的管理機關即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來實施的。因此,在公司犯罪中,違法行為的實施者也是犯罪的主體,應當受到刑法的處罰。當然要成為公司犯罪的主體,必須在公司中有一定職位或者特定身份。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能夠成為公司犯罪主體的行為人,主要有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清算組成員、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公司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對公司犯罪的處罰實行"兩罰制"。對公司處以財產刑,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對違法者個人則依刑法規定的刑法種類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故意的單位犯罪的特征
故意的單位犯罪是指主觀罪過由故意構成的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故意具有不同于個人犯罪故意的特征,主要表現為在單位犯罪中,這種犯罪意志是單位的整體意志。正是這種單位的犯罪意志,為故意的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提供了主觀根據。
故意的單位犯罪大多數是經濟犯罪,因而往往具有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動機。對于這些犯罪來說,是否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是單位犯罪的罪與非罪區分的標志。如果單位雖然實施了某一違法行為,但并未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就不構成單位犯罪。同時,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還是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相區分的標志。如果單位內部人員假借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為個人牟取私利,那就不是單位犯罪而只能是單位內部人員的個人犯罪。還有個別故意的單位犯罪,雖然不具有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動機,但往往也是以單位名義實施。例如刑法第396條第1款私分國有資產罪,刑法規定為是單位犯罪,這種犯罪不僅沒有為單位謀取利益,而恰恰是損害單位利益。但這種犯罪之所以是單位犯罪,就是它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因而刑法規定為單位犯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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