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指與勞動爭議有直接關系的人。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指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的申訴人和被提起仲裁的被申訴人雙方。
國務院《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企業與職工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勞動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企業與職工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企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依法成立的其他企業或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仲裁活動。
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數由仲裁委員會確定。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共同理由是指職工一方3人以上發生勞動爭議后,基于同一事實經過而且申請仲裁的理由相同。
“職工”是指按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與企業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外籍員工等全體人員;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確立勞動關系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臨時工人等。
一、怎樣提起勞動仲裁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或者死亡的職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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