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綜合考慮殘疾軍人于醫療期滿后的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心理障礙和對醫療護理依賴的程度,將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職埖燃壴u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法律依據: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軍區聯勤部衛生部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制本區(戰區)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二)指導、監督、檢查本區(戰區)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區和駐戰區內總部、軍兵種所屬軍級以上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和中級以上士官以及師級以下單位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四)統計、上報本區(戰區)殘疾等級評定工作情況;
(五)請領、發放本區(戰區)《殘疾軍人證》;
(六)協調處理本區(戰區)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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