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獨立于主合同。擔保合同具有從屬性,擔保合同作為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無效。但是如果債務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一、擔保合同糾紛的管轄地在哪里
擔保合同糾紛的管轄地通常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可以約定與合同有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1.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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