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地位是名義上的被告,還是其他當事人,在我國因為有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制度,把公司作為名義被告不符合傳統司法習慣。由于公司與被告股東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訴訟的權利是相互排斥的。公司若主動提起訴訟,將排斥股東提起訴訟的可能,因此公司沒有獨立請求權,而公司又對訴訟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應該把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原告一方參加訴訟
一、分公司可以簽訂合同嗎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后尚未履行的,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C、訴訟主體: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于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币虼?,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B、法律后果: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則應由設立它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C、訴訟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不屬于其他組織,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權利,須有公司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行使合同當事人權利。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可選擇將公司作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因起訴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無營業執照)。
二、訴訟會不會第三人承擔責任
民訴中的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地位相當于原告,如果敗訴,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能是原告可能是被告,如果其所在的被告一方敗訴,則會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了三種不得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情形:
1、受訴人民法院對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的人,以及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均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2、人民法院在審理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對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證據已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或者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或者作為收貨方已經認可該產品質量的,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3、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意義在于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是非,簡化訴訟程序,有效利用審判資源,防止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作出互相矛盾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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