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直接訴訟
股東基于股權,對公司的受信托人(董事、監事)在行使職權范圍內造成公司損害所提起的訴訟。
公司派生訴訟
指行使訴權的公司董事、監事拒絕或怠于維護公司利益,股東代行公司的權利,以公司的名義起訴侵害公司利益當事人的訴訟。通常情況下,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是由大股東或委派的董事擔任的,大股東能夠牢牢的控制公司,而且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以公司名義起訴董事長(執行董事),就會出現起訴的被告同時又兼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的雙重角色集中于一人,這就是人無法咬自己的鼻子的邏輯在公司訴訟實踐中的表現。因此派生出了在這種情況下由公司股東代表公司起訴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拒不召集主持股東會議、濫用董事、監事職權或法定代表人職權損害公司利益等均可由公司股東提起公司派生訴訟。
一、公司高管包括哪些人
公司高管主要是指登記在工商局的公司管理人員。一般建議由核心創始人或大股東任職,為的是加強對公司的管理控制。
公司高管一般包括以下人員:
1、董事/董事長/執行董事。由董事、董事長組成的董事會,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2、法定代表人。在法律層面上,法定代表人行為等同于公司行為,是公司意志的具體體現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在法律層面對公司的所有行為、結果負責。
3、監事。由于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監事,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二、法人代表和董事長的區別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董事長是召集和主持董事會的董事。也就是說,董事長首先是董事,符合公司法對于董事的產生(股東會選任)、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和任職資格(公司法第147條)的強制性規定。其次,董事長的產生程序完全由章程規定兩者的產生方式不同,董事長是選舉產生的,可以通過選舉進行更換。法人則是指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組織章程與機構,擁有獨立財產,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并能在法院起訴、應訴的組織體。兩者的職權也不同,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相關權利,董事長的議事規則和方式,都由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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