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不善裁員不用對于勞動者進行賠償,只會進行補償。標準為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員工不簽勞動合同離職要賠償不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員工不簽勞動合同而離職的情形,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其具體補償標準請參考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公司單方面辭退員工,如何賠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公司單方面辭退員工的賠償問題,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照上述賠償標準的二倍進行賠償,其具體賠償金額以實際為準。
三、公司解散員工補償
公司解散員工的賠償問題:賠償包括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關于勞動報酬都應當按實際情況支付。關于賠償金應當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關于經濟補償金:公司解散員工一般為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兩種情形,賠償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公司解散員工一般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等幾種情況。
無過失辭退的補償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為準,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不得高于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經濟性裁員中的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經濟補償標準同上。其余情形會因為是無過失性辭退給予相應的賠償金,因公司解散員工的緣由一般是經營不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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