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卻大量借錢不構成詐騙罪,屬于民事糾紛中的民事欺詐行為。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而民事欺詐行為是指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為真實意思表示,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達到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民事欺詐行為人旨在獲取經濟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民事欺詐行為人可能辯解減輕責任,但不會逃避承擔責任,而詐騙行為人則是要逃避責任。
法律分析
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卻大量借錢,不構成詐騙罪,屬于民事糾紛中的民事欺詐行為。貸款人完全可以在出借前對他的償還能力進行了解,然后決定是否出借。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民事欺詐行為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于錯誤認識,從而達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民事欺詐行為的當事人采取欺騙方法,旨在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交易從而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民事欺詐行為人為了減輕責任可能進行一定程度的辯解,但不會逃避承擔責任而詐騙行為人則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擔責任。
拓展延伸
借款人故意隱瞞借錢真相,是否涉嫌欺詐行為?
根據所提供的標題,借款人故意隱瞞借錢真相是否涉嫌欺詐行為,答案如下:
在法律上,借款人故意隱瞞借錢真相可能涉嫌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涉及故意誤導他人,通過虛假陳述或隱瞞真相來獲取利益。如果借款人明知自己無能力償還借款,卻故意隱瞞這一事實并繼續借款,可以被視為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成立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律要件,如故意、虛假陳述、他人受損等。因此,在該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借款人的故意隱瞞借錢真相,且他人因此受到損失,借款人可能面臨欺詐罪的指控。然而,最終的判斷還需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綜合評估。
結語
根據所提供的情況,借款人故意隱瞞借款真相可能涉嫌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涉及故意誤導他人,通過虛假陳述或隱瞞真相來獲取利益。如果借款人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卻故意隱瞞這一事實并繼續借款,可能構成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成立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律要件,如故意、虛假陳述、他人受損等。因此,在該情況下,借款人可能面臨欺詐罪的指控。然而,最終的判斷還需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綜合評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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