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向公司借款,無論是否為法人,都應有正當理由和按時歸還。如果法人或者股東借款長期不還,就有抽逃注冊資金的嫌疑。國家稅務總局曾經發文規定:“個人投資者在納稅年度內從其投資企業貸款,納稅年度終止后既不歸還也不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雖然往往公司法人是作為公司的老板,但公司卻不是老板的小金庫。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具有獨立主體資格,根據資本維持和不變的原則,法人如果是公司投資者,不能向公司長期借款而不歸還,否則就可能構成抽逃公司資金,造成公司與個人的人格混同,但如果是臨時貸款、利潤分配等特殊情況,法律并不完全禁止,但建議法人向公司借款,需按照公司的規定履行相應的手續,并依法做賬。
一、實繳資本?可不可以取出來
只要是用于正常的用途,公司的注冊資金是可以使用的。具體是以下幾種情況:
(一)將注冊資金用于企業經營。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一經驗資進入企業,其經營使用權及歸屬于企業。企業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用于購買設備、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不能以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被企業用作購買了貨物,從而斷定投資者抽逃資金,即使這些貨物發生極大貶值。
(二)股東借款。
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系,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作為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占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就不能算作抽逃;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而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由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款項,但畢竟仍然歸屬企業。既然仍然還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抽逃一說就無從說起;
3、從注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注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于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顯顯而易見,企業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投資者只是從企業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著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所有的債權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于對債務人的清償,投資者亦不能例外。他對企業的擔保責任并沒有因為借款這一行為而降低。
二、獨資企業如何納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雖然可以起字號,并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也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于自然人企業范疇。法人獨資是指由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作為唯一出資股東設立的公司。它雖然是企業,但實際上它是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既然是按照征收個人所得稅,那么個人獨資企業需繳納的稅種有,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等,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需要繳納的稅種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而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第二十八條公司以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等方式實現非上市公司或業務借殼上市并構成反向購買的,還應說明構成反向購買的依據、交易之前公司的資產是否構成業務及其判斷依據、合并成本的確定方法、交易中確認的商譽或計入當期的損益或調整權益的金額及其計算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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