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期間怎么確定
按照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來考察抵押擔保期限,不難發現,《擔保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的規定對抵押權效力存續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依此規定,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抵押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
抵押權除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外,依擔保法規定,還可因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滅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轉讓價款提存而消滅。換言之,只要債權尚未消滅、抵押物尚未滅失等法律規定的抵押權效力終止情形尚未出現,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終存在,而不依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如當事人排除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適用,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擅自設定抵押擔保續展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認定無效。
抵押財產如何確定:
抵押財產確定的情形有以下四種: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的,抵押財產確定。
這種情況下,無論抵押權人是否向抵押人提出實現抵押權的要求,抵押財產均應確定,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抵押人不得再處分抵押財產。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抵押人停止營業,進入清算程序,由于其財產不再發生變動,抵押財產隨之確定,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三)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抵押財產確定。
前面講過,抵押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得到清償,可以與抵押人約定提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如約定抵押人從事關聯交易或者低價交易為提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又如約定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庫存的產品數量低于庫存總量的一定比例為提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當事人約定了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一旦發生了該情形,抵押財產即被確定,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實現抵押權。
(四)發生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的。抵押財產確定。
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情形,范圍比較廣泛,既可以是因經營不善導致抵押人經營狀況惡化或者嚴重虧損;也可以是因抵押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其財產明顯減少;還可以是抵押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抵押人有上述行為,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抵押權人為保全抵押財產達到一定的數額,以起到擔保其債權優先受償的作用,可以向抵押人要求確定抵押財產,以實現抵押權。抵押人對抵押權人的要求有異議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確定抵押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抵押人有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嚴重影響抵押權人債權實現的,抵押權人除可以依照本條規定要求確定抵押財產外,還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抵押人的行為。因抵押權人行使撤銷權而追回的財產,如果原本就雷于浮動抵押財產的范圍,抵押財產確定后,仍屬于抵押財產。
物權法規定的四種情形為抵押財產確定的法定情形,發生其中任一情形的,白該情形發生時浮動抵押即轉化為固定抵押,抵押財產確定,抵押人不得再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95條的規定實現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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