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東能代表公司訴訟。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是指當公司怠于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成員責任或實現其他權利時,由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這些成員責任或實現這些權利之目的,依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股東代表訴訟不同于股東為維護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訴訟。一般來說,直接訴訟的原告是最終受益者,而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只是享有名義上的訴權,勝訴后利益歸于公司,提起訴訟的股東只是由于擁有股份而間接受益。股東代表訴訟的特征如下:1、股東代表訴訟由股東行使;2、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3、法院判決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法院判決的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原告股東不能取得任何權益,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結果都直接歸結于公司承擔。4、怠于行使訴訟權利的情況股東代表訴訟發生在其怠于行使訴訟權利的情況下。也就是說,若公司不采取訴訟手段進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則可能發生公司權益受損失之情形。只有在這種條件下,才可能發生股東代表訴訟。
一、派生仲裁請求權的概念
探析國際商事仲裁的派生仲裁請求權,不能不首先涉及到派生訴訟權,又稱派生訴訟提起權的相關問題。
派生訴訟權是指當公司怠于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成員責任及實現其他權利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據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在通常情況下,當公司的利益受到侵犯時,只有公司本身才可以提起訴訟。然而,當公司的控制者或者部分股東不顧其他股東的反對,做出不利于公司的行為,并因此使得無法或難以以公司名義起訴時,股東便可以代表公司起訴。股東的此種訴訟權系由公司的原始訴訟權派生而來,是一種派生的訴訟權。
在仲裁中,與法院訴訟中的派生訴訟權一樣,存在著“派生仲裁請求權”的問題。
在公司與他人之間沒有訂立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公司股東的請求權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問題。因為公司與他人之間沒有仲裁協議,其之間的爭議本應該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訴諸有關法院解決。而當公司怠于提起訴訟時,各國法律一般都明確規定或承認,股東可以依照有關要求,取得公司的訴訟權,在法院代表公司對他人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從公司原始的訴訟權可以派生出股東代表公司的訴訟權。然而,在公司與他人訂立有仲裁協議的情形下,公司原始的請求權利顯然不是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權,而是向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請的仲裁請求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股東無視公司與他人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排除仲裁請求權的行使,仍然讓代表公司到法院行使派生訴訟權,該股東所行使的派生的訴訟權,將是“無源之水,無林之木”。所以,當公司與他人訂立有仲裁協議,而又怠于對他人行使仲裁請求權時,股東此時代表公司提起請求的權利,應該是公司原始仲裁請求權所派生的仲裁請求權,而不再應該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七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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