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且執行二者孰低的原則。比如,企業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年發生業務招待費20萬元。則按照營業收入計算的業務招待費列支限額為1000萬元x0.5%=5萬元,按實際發生額列支的業務招待費限額為20萬元x60%=12萬元。按照孰低的原則,那么準許企業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為5萬元。
2、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利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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