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直行車沒有違章的前提下右轉車應當負全部責任,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直行車擁有優先通行的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 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2. 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3. 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4. 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5. 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6. 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7. 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 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3. 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4. 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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