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具保管憑證義務。
2、保管人妥善保管義務。
3、保管人親自保管保管物義務。
4、不得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5、返還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義務。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條【保管人出具保管憑證義務】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條【保管人妥善保管義務】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條【保管人親自保管保管物義務】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五條【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義務】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條【保管人返還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義務】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一、無因管理的孳息屬于誰
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除應當返還原物外,還應當將保管物在保管期間產生的孳息一并返還寄存人。孳息是指原物產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據自然規律產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據法律規定帶來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根據物權的一般原則,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孳息歸原物的所有人所有。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并不享有保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仍歸寄存人享有。因此保管人除返還原物外,如果保管物有孳息的,還應一并返還孳息。例如甲為乙保管一頭母牛,如果在保管期間母牛產出小牛的,保管人甲應當將母牛及幼畜一并返還寄存人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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