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轉移手續如下:
1、應當先到醫保所在地經辦機構中止參保,如有欠費,應當及時補繳,開具參保憑證;
2、再轉入轉入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前,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中止參保手續,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開具參保(合)憑證。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核算個人賬戶資金,生成并出具參保(合)憑證;
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并提醒其及時補繳。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保留其參保信息,以備核查。參保人遺失參保(合)憑證,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予補辦。
《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后,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并提供參保(合)憑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前,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中止參保手續,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開具參保(合)憑證。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核算個人賬戶資金,生成并出具參保(合)憑證;
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并提醒其及時補繳。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保留其參保信息,以備核查。參保人遺失參保(合)憑證,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予補辦。
《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后,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并提供參保(合)憑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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