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嗎?
保管人負有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義務。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轉移保管物的占有給保管人,而不轉移使用和收益權,即保管人只有權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則。但不具有此共性的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費保管則不適用該原則。消費保管是保管人保管貨幣或者其他可代替物,保管人在接受貨幣或者其他可代替物后,依雙方的約定,該貨幣或者其他可代替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保管人,保管人享有對該物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歸還保管物時只需以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返還即可。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保管人雖然沒有使保管物升值的義務,但卻負有盡量避免減損其價值的義務,因此法律禁止保管人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不在此限。例如甲、乙系鄰居,甲要出國很長時間,于是委托乙保管電視機。雙方約定,為避免電視機長期閑置而造成損壞,乙可以對電視機適當使用。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預先約定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或者保管人未經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損壞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保管人可以將保管物交給其他人保管嗎?
保管人負有親自保管的義務。在保管合同履行過程中,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不在此限。比如雙方當事人約定,當保管人患病而不能親自保管時,可以不經寄存人同意而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
法律要求保管人親自保管,對社會生活及交易的安全、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公民之間訂立的保管合同,基本上是基于公民之間的相互信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個存折,主要是基于甲對乙的信任。正是由于這種信任,即甲確信他的存折由乙保管即安全、可靠,又能如期歸還,所以才將存折交給乙保管。如果乙擅自將存折轉交第三人保管,就辜負了甲對他的信任,并且可能給甲帶來損失。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