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相關規定為: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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