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的賠償責任取決于貨物損壞的原因,例如保管不善、儲存期超限等因素,而如果存貨人未告知保管人貨物瑕疵或需要特殊保管措施,則保管人不需承擔責任。如果保管人未經同意將貨物交給第三方保管,而貨物損壞,則保管人需要賠償。
法律分析
保管物損壞保管人不一定要承擔賠償責任。
1. 貨物毀損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2. 貨物毀損是由于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則保管人沒有賠償責任。
3. 保管人未經同意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此時保管物毀損的,保管人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 存貨人未告知保管人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采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內容由 劉金非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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