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過程中,是有義務承租人有義務妥善保管租賃物的,另外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應承擔以下義務:
1、按期交納房租,如拖欠租金,應當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2、按照房屋的性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不能擅自拆、改房屋及其裝修、設備、附屬設施,如果確實需要變動的,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就此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因負賠償或修復的責任。
3、應當遵守當地人民政府對于出租房屋的管理規定。
一、承租人的權利包括那些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1、在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內取得房屋使用權。在此期間,即使房屋所有權轉讓,承租人仍然享有這一權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2、按租賃合同的規定,要求出租人及時修繕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一般應當由出租人負責修復。非住宅用房的維修,按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處理。
3、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租給他人。轉租時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轉租人可以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4、出租人如出賣房屋,應提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5、在租賃期限內,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承租人有獲得安置的權利。
二、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交付出租物。
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占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二)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于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三)物的瑕疵擔保。
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于約定的用途。
(四)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的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受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履行出租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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