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其他嚴重情節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接近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搶奪罪從重處罰:
(一)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二)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搶奪公私財物,未經行政處罰處理,依法應當追訴的,搶奪數額累計計算。
第三條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導致他人重傷的;
(二)導致他人自殺的;
(三)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搶奪罪的數額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8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20萬元至4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解釋第1條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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