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肇事逃逸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自首的話會減輕處罰。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醉駕逃逸和普通交通肇事逃逸處罰的區別:
1、交通肇事逃逸,即使致人死亡,判例中最高的刑罰是有期徒刑15年;而一旦發現是酒駕肇事致人死亡,有可能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該罪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或死刑。
2、醉駕肇事逃逸處罰。醉酒駕駛,并造成一死一傷,不排除有可能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酒駕是一種危險的駕駛陋習,本身已經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如果在發生交通事故撞人之后逃逸,就是罪上加罪。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及時報警,積極協助處理將傷者送醫治療,不能有僥幸逃避的心理,否則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懲罰。
一、危險駕駛罪的法律標準
1、認定標準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其次,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2、立案標準
本罪分為兩種情形: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情節惡劣限制了追逐競駛的處罰范圍。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并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2)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屬于醉酒駕駛。
二、長春醉駕200以上如何處罰
醉駕時酒精含量超過200毫升說明醉駕的情形較為嚴重,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我國交警部門對于醉駕的測量標準規定,如果說酒精含量已經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的話,就已經涉嫌危險駕駛罪了。雖然說醉駕以后對當事人的生活會產生非常重大的影響,但是仍然有一些司機在喝酒以后甚至已經喝醉的狀態之下,繼續駕駛車輛。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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