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如果當事人因土地承包發生糾紛,認為對方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可通過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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