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為女職工提供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其他。
一、孕婦被開除的勞動仲裁怎么賠償
賠償兩倍工資。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二、勞動保護與假期規定
職工的勞動保護與假期待遇的公司: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其他。
三、常用用未成年工和臨時于未成工怎樣處罰?
我國法律針對未成年工(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生理特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分配及工作性質等方面所進行的區別于成年工特殊保護。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不得安排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它禁忌從事的勞動。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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