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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17: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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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

    【承攬知識】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 早在羅馬法中,就對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原則作出了規定,工作成果交付之前,風險由承攬人承擔。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擔。羅馬法的這一做法被大陸法系的大多數國家所繼受。即對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采取交付主義原則,但定作人受領遲延的例外。如《德國民法典》第644條規定:“工作驗收之前,由承攬人承擔風險。定作人遲延驗收的,風險移轉于定作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滅失或者意外毀損,承攬人不負責任:經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將工作成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點時,準用第477條關于買賣的規定?!蔽覈_灣地區《民法典》第508條亦有類似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于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承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承擔。以上就是對于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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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承攬知識】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 早在羅馬法中,就對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原則作出了規定,工作成果交付之前,風險由承攬人承擔。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擔。羅馬法的這一做法被大陸法系的大多數國家所繼受。即對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采取交付主義原則,但定作人受領遲延的例外。如《德國民法典》第644條規定:“工作驗收之前,由承攬人承擔風險。定作人遲延驗收的,風險移轉于定作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滅失或者意外毀損,承攬人不負責任:經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將工作成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點時,準用第477條關于買賣的規定?!蔽覈_灣地區《民法典》第508條亦有類似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于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承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承擔。以上就是對于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的分析。

    【承攬知識】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 早在羅馬法中,就對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原則作出了規定,工作成果交付之前,風險由承攬人承擔;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擔。 羅馬法的這一做法被大陸法系的大多數國家所繼受。即對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采取交付主義原則,但定作人受領遲延的例外。如《德國民法典》第644條規定:“工作驗收之前,由承攬人承擔風險。定作人遲延驗收的,風險移轉于定作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滅失或者意外毀損,承攬人不負責任:經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將工作成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點時,準用第477條關于買賣的規定?!蔽覈_灣地區《民法典》第508條亦有類似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于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承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承擔。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責任?!彪m然這些規定并未明確的說明材料與工作成果應實行不同的風險負擔規則,但依其文義可解釋為,在工作驗收之前,危險由承攬人承擔,但在定作人遲延驗收時,危險移轉于定作人。承攬人對定作人所供給的材料的意外滅失或意外毀損,不負其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以交付為標準確定。在交付前由承攬人承擔,在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擔,因此確定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實際上就是確定工作成果是否交付,定作人自提貨物的,以承攬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貨日期為交付日期,但應考慮定作人必要的在途時間,提貨地點為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地方,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地方;承攬人送貨上門的,定作人實際接收的日期為交付日期,交付地點為定作人所在地,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其他地方;承攬人代辦托運的,以承運簽發單上記載的日期為交付日期,運輸部門接收貨物的地點為交付地點。定作人受領遲延,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行為,因定作人受領遲延所產生的風險應由定作人承擔。根據這一原則來確定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避免了確定工作成果所有權時的繁瑣,更為簡便易行。 以上就是對于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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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

    【承攬知識】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 早在羅馬法中,就對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原則作出了規定,工作成果交付之前,風險由承攬人承擔。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擔。羅馬法的這一做法被大陸法系的大多數國家所繼受。即對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采取交付主義原則,但定作人受領遲延的例外。如《德國民法典》第644條規定:“工作驗收之前,由承攬人承擔風險。定作人遲延驗收的,風險移轉于定作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滅失或者意外毀損,承攬人不負責任:經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將工作成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點時,準用第477條關于買賣的規定?!蔽覈_灣地區《民法典》第508條亦有類似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于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承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承擔。以上就是對于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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