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拍賣一般六個月左右能處理完。法院執行時,需要以下程序:
1、查封涉案房屋,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一般需要兩個月左右;
2、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不能拍賣成交的,還需要降價并再次委托拍賣。每次時間在兩個月左右;
3、法院查封裁定書、評估報告、拍賣裁定書都需要送達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的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托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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