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對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作出特別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如法條所述,是附條件的對犯罪的老年人不適用死刑:如果不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如肢解、毀容、烹煮等惡劣手段折磨被害人死亡)的,對審判時滿75周歲的老年就不能判處死刑,哪怕他犯罪時不滿75周歲審判時滿了也不能判處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