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次流拍后可以降價20%再次拍賣,仍流拍可以按保留價折抵給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申請執行韌拒絕的 法院應在流拍后60日內再降價20%進行第三次拍賣,仍流拍的可以按保留價折抵給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申請執行人拒絕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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