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 公司破產 后 債權人 這個問題,破產債權清償順序: (1)有擔保的債權就擔保物優先于無擔保的債權受償。 擔保物權 主要是指 抵押權 、 質押 權或 留置權 。有留置權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40條) (2)采取了 財產保全 措施的債權就被保全的財產優先于其他債權受償。 (3)普通債權,按債權比例清償,不具有優先性。舉個例子:甲公司欠乙70萬,欠丙20萬,欠丁10萬,乙丙丁均為普通債權,甲破產了,只有10萬元,則乙丙丁按:7:2:1,分別受償7萬、2萬、1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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