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看守所羈押的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的,看守所會直接給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釋放證》后,讓其自行離開,看守所不會通知家屬去接,也沒有義務通知。一般情況下,釋放罪犯的,家屬之前是可以探視的,會了解其刑期何時期滿。釋放犯罪嫌疑人的,是改變強制措施,辦案單位、檢察院或者法院會通知家屬。
法律依據:《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罪犯服刑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給刑滿釋放證明書,并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有代管錢物的,看守所應當如數發還。
刑滿釋放人員患有重病的,看守所應當通知其家屬接回。
第四十二條 外國籍罪犯被判處附加驅逐出境的,看守所應當在罪犯服刑期滿前十日通知所屬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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