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赦后再犯罪,只要在五年之內,仍然是累犯。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一、特赦與大赦有什么不同點
1、適用的對象不同。大赦適用于不特定多數的犯罪分子;特赦則只適用于特定的犯罪分子。
2、適用的時間不同。大赦可以在法院判決之前實行,也可以在法院判決之后實行;特赦則只能在法院判決之后實行。
3、赦免的內容不同。大赦既可赦其罪,也可赦其刑;特赦則只能赦其刑而不能赦其罪。
4、赦免的法律后果不同。大赦后再犯罪不構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符合累犯條件的,則構成累犯。
二、累犯如何判刑
1、根據《刑法》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無論是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對累犯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例如同是盜竊罪,案情基本相同,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判刑一年有期徒刑的,那么累犯會被判處一年半、兩年,甚至三年,總之量刑判刑都比一般罪犯重。
2、當然了,對累犯進行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3、如果累犯有自首、坦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可以從寬處罰情形的,仍然是可以從寬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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