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子債不需要父母還。但也要分情況,即兒子已滿十八歲欠的債務不需要父母。如果兒子是未成年人,那么父母就應當替其還債,因為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如果兒子是成年人,那父母就不用償還,現代社會自己行為,自己負責,反對株連。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是可以獨立承擔債務的,并不需要父母來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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