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的,法院分兩種情形處理:
1、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的,可以依法按缺席判決處理,但一般也不會輕易判決離婚。
2、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法院準予離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不論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不會影響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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