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違約金與損失賠償能同事主張。但考察兩者的適用關系,應區分以下情況:
1、未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沒有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并用的問題;
2、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當事人未要求增加違約金,違約金低于當事人實際損失的;除違約金外,當事人可以另行主張賠償損失,只要賠償總額不超過其實際損失即可;
3、約定違約金高于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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