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三八過節費要算個稅。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從單位取得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實物所得,均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的范疇。過節費不管放在哪個科目核算,都應當并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還有其他特殊日期所發的過節費,肯定都是要計征個人所得稅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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