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計算。如果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一、輕微交通事故賠償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二、交通事故傷者住院時間有限制嗎
交通事故傷者住院時間沒有限制,也不可能做出限制,具體也醫院醫生意見和實際治療情況為準,若對醫療費有異議可以依法提出。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三、能否訴訟請求未產生的醫療費
依據人身損害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確定,而未產生的醫療費是沒有憑證的,所以不能主張未產生的醫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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