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認定惡意注冊,但僅僅是注冊行為的話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是不需要賠償的,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是商標被駁回、被撤銷或者還給對方,無其它法律責任。若經綜合判斷商標申請人的確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惡意搶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以及搶注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則可依據《民法典》第15條判令惡意搶注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舉證費、律師費、消除影響等責任。由于在我國司法程序中,法院無權直接宣告商標無效,故在判決中法院只能采取“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最終由商評委根據《商標法》進行惡意搶注商標的無效宣告。惡意搶注人濫用訴權的情形,司法判決不能僅僅是駁回其訴訟請求,對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令惡意搶注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如何認定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
1、從商標構成角度分析,惡意搶注行為包括:
(1)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
(2)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字號、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及其他機構名稱、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構成相同或者近似;
(3)圍繞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在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進行注冊;
(4)將他人商標進行拆分組合或同音、形似替換以及采用名人姓名的諧音。
2、從特定關系角度分析,惡意搶注的行為,包括:
(1)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
(2)搶注人與在先使用人具有前一條中所述行為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
3、從注冊后的行為角度分析,惡意搶注行為包括注冊后高價兜售、許可商標的行為和進行惡意侵權訴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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