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協議適用于所有產品,包括工業品和農產品,但涉及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由《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進行規范,政府采購實體制定的采購規則不受本協議的約束。
法律依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 第1條 標準化和合格評定程序通用術語的含義通常應根據聯合國系統和國際標準化機構所采用的定義,同時考慮其上下文并按照本協定的目的和宗旨確定。
但就本協定而言,應適用附件1中所列術語的含義。
所有產品,包括工業品和農產品,均應遵守本協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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