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事業單位辭職,如果具有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或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的,需要交違約金。如果沒有上述行為的,一般不需要交違約金。至于違約金的數額,則由單位與員工依法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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