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惡意搶注商標的判定
我國《商標法》上述關于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商標評審案件為例,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則可以認定主觀構成惡意。惡意是認定惡意搶注和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要件。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系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 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 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游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5、 爭議商標注冊后,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三條 保護馳名商標的適用要件
1、第一款保護馳名的未注冊商標。
(1)申請人商標已經馳名但尚未在中國注冊(2)爭議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3)雙方商品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4)爭議商標的使用容易導致混淆。
2、第二款保護馳名的注冊商標。
(1)申請人商標已經馳名且已在中國注冊(2)爭議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3)雙方商標使用商品不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4)爭議商標的使用誤導公眾,損害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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