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認定惡意注冊,但僅僅是注冊行為的話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是不需要賠償的,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是商標被駁回、被撤銷或者還給對方,無其它法律責任。若經綜合判斷商標申請人的確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惡意搶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以及搶注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則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5條判令惡意搶注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舉證費、律師費、消除影響等責任。由于在我國司法程序中,法院無權直接宣告商標無效,故在判決中法院只能采取“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最終由商評委根據《商標法》進行惡意搶注商標的無效宣告。惡意搶注人濫用訴權的情形,司法判決不能僅僅是駁回其訴訟請求,對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令惡意搶注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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