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施工噪音不得超過55分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晚間休息時段進行突擊裝修影響他人生活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進行裝修活動的,可以向公安部門投訴,可以向環保部門投訴,比如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等產生的噪音,可以向城管部門投訴,對于零售亂擺的小販發出的噪音,有的還使用高分貝的喇叭進行宣傳銷售。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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