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試用期解除合同需要提前幾天
試用期辭職是可以直接走人的,勞動發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當然,部分單位會要求提前多少天辭職的。這個是不合法的,但是為了能跟順利的那到工資,勞動者可以有兩個選擇:
1、通過法律手段,立馬辭職,立馬拿錢走人。
2、提前和公司協商好,提前若干天走人,工資一般是按照公司發放日期發,或者是辭職后的第二天發放。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二、試用期勞動者怎么解除合同
明確了在試用期間,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法》第3條所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勞動者選擇職業的權利的體現,即勞動者就業自由權利的體現,該權利不受勞動合同期限約束,因此,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享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權利。
但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然給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帶來影響,甚至帶來損害,為此,《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該權利行使加以了限制,即要求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能夠有足夠時間安排人員替代辭職的勞動者,盡可能降低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避免帶來損失。但試用期間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相互磨合時期,法律允許雙方在試用期相互進行考察和選擇,任何一方覺得對方不適合自己,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法》有所不同的是,《勞動合同法》把試用期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作為預告解除的一種特殊情況來規定的,而《勞動法》則是作為勞動者即時解除的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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