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在刑法第四十四中有規定,會被判處此類刑罰的主體,一般都是實施了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行為,但是又不足以被判處死刑等的刑事,這是由于我國制定任何的處罰的目的,都是為了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而不是要處罰任何人。
一、終身監禁
《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1、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為新刑種。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后段)規定:“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痹谶@里,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边@里對終身監禁用的是“決定”而非“判處”,而且將其起始時點規定在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之時,進一步表明立法者并非將終身監禁作為刑罰種類。
二、終身監禁的特點
1、只適用于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的的罪犯,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3、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
我國在刑罰中直接規定了終身監禁等的處罰,此類刑罰最大的特大就是不得減刑。即使是其在服役期間變現很好,甚至也發明了專利的,提出減刑的請求也不會受理。故而在判處此類處罰之前,必須要確定其實施的行為確實比較嚴重。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