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辭退勞動者,但此時也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情形,否則辭退行為就是違法的。而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這要看單位是基于什么原因辭退勞動者。若是認為員工能力不符合要求,但沒有什么證據,此時辭退勞動者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要是可以證明確實是員工不滿足錄取條件的話,則此時辭退并不需要支付補償。
一、合伙企業員工解聘賠償標準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應當以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為依據支付經濟補償,即辭退員工補償標準。不允許企業違法辭退員工,企業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只有被辭退的無過錯員工能得到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如果單位沒有以不低于原合同的勞動條件和您續約,需要支付您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公司哪種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
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有:
1、在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將員工辭退;
2、用人單位符合規定的經濟性裁員條件要求的,可以將滿足條件的員工辭退,但此時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3、可以證明員工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將員工辭退。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以下幾點: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的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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