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并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方法為: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
3、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